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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结果
2016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2017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
2016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有哪些?为何设置?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版)
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调整名单(2019年版)
2018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点名单
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50个不合格学位点被撤销!
1983年03月调整为:何东昌 武 衡 钱三强 张光斗第1次(1980.12) 第2次(1981.06) 第3次(1981.10) 第4次(1983.03)第5次(1983.12) 第6次(1985.02) 第7次(1986.07)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方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三、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一、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44个分组及407名成员名单(不含参加评议工作的29名学位委员)。二、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试行组织章程。三、于1981年7月召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一次会议,评审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一、通过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二、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一、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第二批文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第二批理工农医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增补成员和临时约请参加评议工作的学者、专家名单,新增补成员79名,临时约请参加评议工作的学者、专家116名;学科评议组由原来的44个,调整为48个。三、通过修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公布试行。1.进一步做好各级学位授予工作,组织部分学科评议组成员对所授学位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进意见;5.在总结工作基础上,对现有学位工作规章、办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拟定在职人员和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办法,力争1984年实施。一、通过经学科评议组第二次会议审核的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并报国务院批准。三、从1984年起在一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工作。2.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选聘第二届成员;一、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二、原则通过《关于做好第三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会议认为,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可从领导班子较强、有较多博士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管理制度健全的授予单位中选择部分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先行试点。会议认为,试行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把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审批权逐步下放给具备条件的授予单位是适宜的。三、对1985年拟授名誉博士学位的第一批人员名单提出了意见,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意见做进一步调整后,报学位委员会审批。一、审批通过第三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经国务院同意,该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批准)。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6年下半年至1987年上半年工作要点:1.总结三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验,坚持改革精神,研究并提出第四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意见;2.组织部分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依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其他学者、专家,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进行调研、论证,提出修订方案;3.继续在少数条件较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发展;进一步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4.从1986年下半年起,组织五个学科、专业的专家组,继续进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的试点工作;5.会同国家教委对改革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分配制度,以及改进和完善学位制度等问题,进行调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提出专门报告;三、在我国稳步开展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试点工作。本届学位委员会已召开5次全体会议:8-12次会议。第8次(1988.10) 第9次(1990.10) 第10次(1991.12) 第11次(1992.11)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意见》。三、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1989年2月17日颁布实施。1.拟定第四批学位授权审核的原则和办法,组织学科评议组进行审核,做好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2.完成《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组织专家撰写学科、专业目录的简介;3.适当扩大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试点工作范围,加强对试点工作检查;进一步修订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并公布实施;4.在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自检基础上,推动各省市、各部门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并研究总结质量检查的做法,做出开展学位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5.会同国家教委,推动学位和研究生工作的改革。在工程技术、财经政法和临床医学等部分学科中组织应用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一、批准学科评议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名单。二、通过《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三、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四、通过《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修订)和评议组换届方案。五、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六、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0年10月至1991年9月工作要点。一、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届学科评议组名单,同时还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换届纪念品徽章设计方案,并决定以此徽章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标志。二、关于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意第四批审核博士点未通过的博士生导师挂靠方案;对目前全国尚无博士点,正等待申请博士点的11人,会议进行了表决,多数委员赞成维持第9次会议决议,1992年再评一次,根据评审结果再做决定;对没有找到挂靠单位且不想继续招生的10人,按自动弃权论;批准上海交通大学“高分子材料”博士点及其导师徐祥铭教授,批准西安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同意华中理工大学将其原“发电厂工程”专业博士点转为“电力传动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点;批准取消南开大学“应用社会学”博士点,但保留刘珺珺教授的博士生导师资格;授权“化学工程”和“基础医学”学科评议组分别对成都科技大学“无机化工”、“生物医学工程”两个博士点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以适当方式报学位委员会审批。三、原则通过关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博士点、增列博士生导师和改进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责成学位办公室具体落实。会议认为,增列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以中青年为主;申请增列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增列导师的方式,目前仍以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审核为主,其他增列方式先进行局部试点,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增加个别授权点,必须根据国家需要来确定,应严格控制。四、原则通过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要点,责成学位办公室做必要的修改后下发。会议认为,研究生的培养,关键是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都有一个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实际工作部门的问题,要加强与工业部门的联系,多做调查研究。会议认为,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很有必要,但应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授予质量,不能让其冲击正常的研究生教育,对已出现的忽视质量的苗头,必须高度重视。一、原则通过《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涉及学位工作的有关意见与措施。要求对改革与发展的长远的重要问题抓紧进行研究,提出逐步落实的具体方案。近期应抓好以下几项改革工作:(一)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逐步下放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会议责成学位办公室提出具体试点方案,报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施行。1.扩大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的试点单位,进一步抓好试点工作,1993年内,由现在的9个试点单位再扩大十几个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学位办公室和国家教委有关司局商定。2.原则通过《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责成学位办公室、建筑学专业学位研究领导小组与建设部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4.同意采纳黄达等委员提出的按“工商管理”类颁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的动议。责成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二、原则通过《关于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少量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但应做如下调整:(一)首先开展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按照《几点意见》中的有关原则与办法进行部署。(二)现行学科、专业设置偏窄,需要拓宽。为此,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要在调整学科、专业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组织力量对现行专业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几点意见》中的原则,组织博士、硕士点的申报工作。(三)批准陆军参谋学院(原军事教育学院)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科、专业授权点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三、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3年工作要点》。责成学位办公室逐项落实,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学位委员。1.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问题,要在认真总结对国外(地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此项工作,适当扩大授予单位,增加每年授予的数量。2.关于建立地方学位委员会的问题,原则上同意建立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试点暂不扩大。责成学位办公室总结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学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3.关于学位服的问题,责成学位办公室就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仪式上着装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报告。一、批准第五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复审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复审会后要求补行评议的问题,一般不予考虑;对个别学科评议组在复审会议期间留有书面意见的,授权单位办公室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对复审通过的,但有较大异议的个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暂缓公布,待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另行公布处理结果;关于在审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时,是否试行将博士生的培养权与学位授予权分离的做法问题,此次部署学位授权审核时并没有提出这一政策,且目前有相当一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只有一二个博士点,因此,此次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宜实行这一做法,今后是否实行,要慎重研究。会议强调指出,第五批审核之后,我国学位授权体系已具相当规模(博士单位272个,硕士单位621个,博士点2400多个,硕士点8450多个),今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一定要按照分层次办学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要在全面调研和同地方与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做出整体规划,共同进行调控。二、审议了学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意见》。会议指出,当前,学位工作的改革要着重抓紧进行学位授权审议办法的改革,逐步达到下述改革目标: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的审核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相应的决策权;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逐步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自行确定。会议同意关于硕士点审核办法的改革方案,决定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点的审核,逐步进行分权、放权等项改革,使地方和部门有更大的权限和责任。在改进办法并继续搞好部门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改革的同时,在一定学科范围内,把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三、原则通过《关于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的报告》,指出,1991年开始进行的物理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两个二级学科的评估结果要予以公布;对其中受到红、黄牌警告的单位,要求学位办公室进一步听取所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无正当申诉理由,即予以公布;对评估后各单位的排序情况,由学位办公室以适当方式通知参加评估的单位,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上公布。会议要求学位办公室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注意改进办法,简化程序,尽快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四、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4年的工作要点。1996年7月调整为:朱光亚 周光召 朱开轩 张孝文 汝 信 周远清本届学位委员会已召开4次全体会议:13-16次会议。第13次(1995.04) 第14次(1996.04) 第15次(1997.04) 第16次(1998.06)一、贯彻分层次办学原则,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近期内基本稳定,今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1995年不进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在1997年进行学位授予审核时安排;极个别遗留问题,适时另案处理。二、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这项改革,通过扩大试点、严格遴选条件、分批过渡的办法实施。三、同意设置和试办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与现行法学硕士学位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责成学位办公室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四、原则通过《关于1995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同意在1995年增列少量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有的部分博士点和硕士点做适当调整。增列博士点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家经济建设、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急需而目前全国尚无授权点或授权点偏少的学科、专业;实行定向增列,限额评审,增列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增列博士点要加强对其所在单位相应一级学科整体条件的审核。增列博士点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增列硕士点,重点考虑直接为经济建设、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服务的学科、专业,适当兼顾地区和行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增列硕士点的审核工作,除原已授权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学位授予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继续自行审批本单位硕士点外,还将在部分省市进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硕士点的试点工作,除此之外,硕士点增列的审核工作,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增列硕士点实行总量控制,有自审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的增列数量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商定,增列硕士点总量控制在700个以内。允许和提倡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主动调整授权学科、专业,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对调整的授权点予以优先考虑。已有博士点和硕士点的调整审核工作,随今年增列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但不计入总量控制数额。五、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工作要点。学位委员会将会同国家教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扎实推进学位管理体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大力开展学位授予单位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一、批准1995年学科评议组审核通过的第六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共147个博士点和534个硕士点。同意将有关学科评议组留有书面意见以及本次会议上部分委员提议的少量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作为遗留问题,由学位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报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二、批准新疆大学等5所高等学校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等5所高等学校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中央军委的要求,将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问题作为本次审核的遗留问题,由学位办公室按程序组织专家审核后报学位委员会审批。三、同意数学、化学、力学、化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5个学科共26个学科点试行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岩土力学博士点因合格评估未达到规定票数,需整顿见效后再试行力学的一级学科授权。四、通过对未通过合格评估的15个博士点的处理意见。五、决定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原则通过《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后,报学位委员会领导审定后公布实施。六、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修订草案)和《关于选聘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几点意见》。根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学科评议组的组成人数将适当减少。今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除继续承担博士、硕士点的审核任务外,还将在加强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与评估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组织章程在保证学科评议组公正廉明地开展评审工作上也做出明确的规定。七、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6年工作要点》: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总结“八五”期间学位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九五”期间学位工作改革和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和调整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理顺和规范一级学科,归并和拓宽二级学科,减少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二级学科种数。3.会同国家教委抓好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要求,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体制,改革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硕士毕业生的适应能力和博士毕业生的创新能力。4.进一步抓好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要依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已设置试办的专业学位教育要加以总结和完善,拟新设置的专业学位,如工程硕士、医学专业学位等,要抓紧论证,争取尽快落实。5.评估工作要逐步规范化,要在认真总结过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各种评估活动;对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6.完成学科评议组的调整换届工作;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使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学位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原则通过调整修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个别需要进一步调整的学科、专业,责成学委办公室会后抓紧研究论证,调整意见报主管副主任委员审定。同意该专业目录获国家教委批准后,与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施行。二、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对个别需要调整的拟聘人员,责成学位办公室会后抓紧调整,有关结果报主管副主任委员审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应抓好自身建设,尽快开始工作。三、原则通过《关于1997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做好宏观规划,抓紧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主管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组织实施。四、批准《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责成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五、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工作要点》,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补充修改后,报主管副主任委员审定后下发执行。一、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七次会议复审通过的《第七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02个;现有博士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329个,现有硕士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363个;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9个及其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62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55个及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12个。同意将有关学科评议组留有书面意见以及本次会议上部分委员提议的极少数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和少量申请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作为遗留问题,责成学位办公室按程序组织有关学科评议组通讯评议以后,报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会议同时要求,学位委员提出遗留问题应有明确规定,为此,学位办公室须提出方案。对于如何进一步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会议责成学位办公室在认真总结历次审核工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二、原则通过《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个别地方作适当修改后,报学位委员会有关领导审批后颁布实施。会议强调提出,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一定要保证质量,同时也要尽量创造条件,鼓励通过认真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的人员申请学位。三、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国外学位进行认定的意见》,委员们认为,开展此项工作是必要的,也很复杂,应持积极慎重的态度。目前通过和发布这个文件条件尚不成熟。副主任委员:宋 健 陈至立 路甬祥 周远清 王洛林2000年12月调整为:宋 健 陈至立 路甬祥 吕福源 王洛林秘书长:周远清(兼) 2000年12月调整为:吕福源(兼)本届学位委员会已召开3次全体会议:17-19次会议。第17次(1999.05) 第18次(2000.12) 第19次(2002.03)一、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年工作要点》:健全学位工作的法制建设;启动第八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与监督机制,研究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学位制度改革,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更密切地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质量。会议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工作要点进行适当修改,报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印发。二、批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农业推广(暂定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责成学位办公室就“农业推广”这一名称进一步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拟采用的正式名称,报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会议指出,专业学位要坚持高起点,培养上要把好质量关,要稳步做好新设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三、批准《关于增补少量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意见》。责成学位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提出增补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报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四、原则通过《关于进行第八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决定于1999年底部署第八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贯彻“深化改革、整体优化、稳步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和地区布局,进一步扩大按一级学科审核学位授权的学科范围,适量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向省级学位委员会下放部分学科硕士点审批权的同时,要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要求,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会议要求加大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力度,学位办公室要在认真总结历次审核工作的经验和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五、会议希望学位委员继续关心学位条例修订、制订为学位法的工作,随时将意见向学位办公室反馈,学位办公室应根据与会委员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争取在1999年内提交国务院法制局。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改意见》,责成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修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印发执行。二、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八次会议审核通过的《第八批博士和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包括:(一)批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09个;(二)批准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429个,原有博士学位授权点调整为其他学科、专业1个;(三)批准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231个;(四)批准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7个及其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3个。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八次审核会议上有关学科评议组留有书面意见及本次学位委员会会议期间部分委员提出建议重新审理的少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问题,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对河北农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的作物遗传育种和空军指挥学院的军种战役学进行重新审理,责成学位办公室按程序组织有关学科评议组进行通讯评议后报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三、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一年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一)继续做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工作;(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的规定,启动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换届工作。考虑到学科评议组的组成及其工作方式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和学术性强,责成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换届的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后,再着手进行学科评议组的换届工作;(三)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重点是调整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设置,以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和进一步推进按一级学科审核学位授权的改革;(四)为促进专业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会同教育部召开首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会。研讨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方向和指导思想,探讨加强专业学位建设和保证质量的措施;(五)为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教育部完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报告》。重点规划未来十年的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体制、运行机制、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政策和措施。会议责成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一年工作要点》进行适当修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印发。四、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报告。其中关于《第八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一年工作要点》作为本次会议议程单独进行了审议表决。此外会议决定:(一)今后在学科评议组复审会议期间,要充分做好与各学科评议组协商确定评审指标的工作,一旦确定了指标,一律以复审投票结果为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受理类似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复审会遗留问题。(二)鉴于兰州医学院与兰州大学并校工作出现停顿,故将第八次复审会期间,以兰州大学名义通过的外科学和中西医结合临床两个博士学位授权点暂时搁置,到下次开展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为止,在此期间若两校完成并校工作,上述两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并校后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予以生效;届时,如果两校不合并,若兰州医学院能通过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整体条件审核,上述两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该校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予以生效。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1年年度工作报告。二、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九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关于开展第九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进行适当修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执行。三、审议了关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工作的报告,会议决定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暂不做调整,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后,提出调整专业目录的方案,报下次会议审议。四、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成及工作方式调研情况的报告,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关于选聘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几点意见,开展换届工作,修订的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和拟定的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草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五、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二年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的规定,完成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换届工作。(二)根据学科发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继续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论证工作。(三)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部署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及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四)继续做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基础上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工作。(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继续修改和完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六)贯彻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积极推动专业学位体系和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七)进一步深入研究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八)加强学位授予质量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促进研究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会议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二年工作要点》进行适当修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印发。六、审议批准了军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对军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作进一步的修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后施行。会议决定要继续加强对新增专业学位的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七、会议对《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第六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责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审批。清华大学法学院2022年博士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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